诈骗罪是否属于我国刑法中的“八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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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八大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定分类,而是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中形成的习惯性称谓。这一概念通常指代社会危害性极大、刑罚处罚尤为严厉的八类严重刑事犯罪。要厘清诈骗罪是否位列需从法律渊源、犯罪构成及刑罚配置等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剖析。

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体系结构来看,所谓的“八大罪”一般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些罪名集中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章节中,其共同特征是直接侵害或严重威胁公民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安全等社会最基本、最核心的法益,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此刑法设置了相对更重的法定刑,部分罪名甚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否属于我国刑法中的“八大罪”

反观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其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该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虽然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且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手段的出现,其波及范围与危害程度日益凸显,但在传统刑法理论对其法益重要性的层级评价上,通常认为其对公民人身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直接威胁,相较于前述“八大罪”而言存在性质上的差异。在刑罚方面,诈骗罪的基本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便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这与故意杀人、抢劫等罪的刑罚起点及可能适用的死刑存在显著区别。

法律的理解不能僵化。司法实践中,特定形式的诈骗行为可能与其他严重犯罪产生竞合或转化。例如,在实施诈骗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可能依法转化为抢劫罪,后者则明确属于“八大罪”范畴。如果诈骗行为同时触犯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特别规定,且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受到的刑事惩处也会极为严厉,但这属于同章下的特殊规定,并未改变诈骗罪整体上的归类。

根据我国刑法通说及司法惯例,诈骗罪本身并不在传统所指的“八大罪”之列。其核心在于侵犯财产权益,与“八大罪”所侧重保护的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等超个人法益存在区别。这一界定有助于公众更清晰地认识不同犯罪的性质与危害层级,理解国家刑事政策打击的重点。当然,这绝不意味着诈骗犯罪可以轻视,尤其是当前各类新型诈骗活动猖獗,国家始终通过修正法律、加大打击力度、提升量刑幅度等方式进行严厉惩治。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仍需增强法律意识与防范能力,切实守护好自身财产安全,并对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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