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土地权益的确权归属解析

境外法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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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确权工作已基本完成,但实践中因老人去世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归属问题仍屡见不鲜。此类纠纷不仅涉及法律适用,更关乎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本文旨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老人去世后土地权益的确权归属进行梳理与分析。

首先需明确土地权利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或个人享有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而非土地所有权。老人“去世后土地归谁”实质是这些用益物权的继承或重新分配问题。

老人去世后土地权益的确权归属解析

对于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处理需区分情况。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作为遗产直接继承,但承包收益(如尚未收割的农作物)可作为遗产。关键在于承包户内是否仍有其他成员。若老人生前作为承包户的代表,其去世后,只要该承包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通常指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近亲属),则整个家庭的承包关系不变,土地由户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而是户内承包权益的延续。若老人为“五保户”等特殊情形,且承包户内无其他成员,则其去世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发包方(村集体)依法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则更为复杂。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福利性质,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紧密挂钩。根据现行政策及司法实践,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能单独继承。但地上房屋作为公民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遵循“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因继承房屋而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直至房屋自然损毁。若继承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城镇户籍子女),其继承房屋后通常仅能占有使用,不得进行翻建、扩建,待房屋灭失后,村集体可收回宅基地。

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其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确权流程至关重要。当老人去世涉及土地权益变动时,相关权利人应首先进行家庭内部协商。若需变更确权证书,应备齐户口簿、死亡证明、原土地权利证书、家庭协议等材料,向村集体提出申请,经乡镇审核后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若发生争议,可申请乡镇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人去世后土地确权的归属并非一概而论,核心在于辨别土地权利类型、审查权利人身份属性并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妥善处理此类问题,既是对逝者权益的尊重,更是维护生者利益、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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