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法性原则在现代法治国家中的核心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石,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要求。它要求一切行政权力的来源、行使及其程序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严格在法律设定的范围内运行。这一原则的确立与贯彻,不仅是约束行政权、保障公民权的关键,更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其内涵深刻,影响广泛,构成了依法行政理论体系的支柱。
行政合法性的理论渊源可追溯至近代法治思想。它源于“法律至上”的基本法治理念,是对封建时代任意专断权力的彻底否定。在当代语境下,该原则具体体现为职权法定、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三大子原则。职权法定要求行政机关的创设、职权范围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任何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均属无效。法律优先则指行政活动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行政法规、规章等下位法必须服从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律保留强调某些关乎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重要事项,必须由法律亲自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创设规则。

行政合法性的实践价值首先体现在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坚实保障。通过将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有效防止了公权力的滥用与恣意,确保了公民在面对强大的行政机器时,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能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它维护了法律的统一与尊严,确保了国家法制体系的协调一致,避免了政出多门、标准混乱的局面。再者,该原则提升了行政行为的可预测性与稳定性,有助于建立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促进形成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行政合法性的实现并非一蹴而就,面临诸多现实挑战。法律体系本身可能存在空白、滞后或模糊之处,给行政实践带来困难。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若监督不力,也可能在合法形式下衍生出实质不公。行政效率与程序合法之间的张力,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寻求平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确保行政合法性原则落到实处,需要多措并举。首要任务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是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立法,确保行政活动各方面均有良法可依。必须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确定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同时,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全方位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持续提升公务人员的法治素养与依法行政能力,培育深厚的法治文化土壤,是从源头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内在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连接法治理想与治理实践的核心桥梁。它的生命力在于动态的实施与发展,要求我们在不断完善法律规范的同时,更注重法律精神在行政过程中的贯穿。唯有持之以恒地捍卫这一原则,方能真正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深刻转变,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最终保障人民的幸福生活与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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