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给孙子算遗赠吗

在遗产继承领域,“遗嘱给孙子”这一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常引发公众的疑问:这究竟属于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还是一种独立的“遗赠”?明确这一法律性质,对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能否顺利取得财产至关重要。本文将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此问题进行梳理与解析。
需要厘清“继承”与“遗赠”的基本概念。依据《民法典》,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遗嘱继承中,立遗嘱人亦只能从上述法定继承人中指定一人或数人作为遗嘱继承人。而孙子、孙女,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当祖父母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孙子、孙女取得时,由于受遗赠人不在法定继承人序列之内,该法律行为在性质上便不属于遗嘱继承,而应被界定为“遗赠”。

遗赠的法律生效条件与继承存在显著差异,这也是区分二者的关键实践意义所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一“六十日”的除斥期间规定极为严格,不接受任何中止、中断或延长。相比之下,遗嘱继承人若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依法视为接受继承。换言之,孙子作为受遗赠人,必须主动、明确地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该表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实际占有、管理遗产的行为,但必须能够被证据所固定。若其保持沉默或逾期未表示,则将丧失获得遗产的权利。
再者,遗赠的标的和履行也受特定规则约束。遗赠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份额。遗赠人负有清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义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该义务的履行。若遗产在清偿债务后已无剩余,则遗赠将无法实际执行。受遗赠权不能转让,若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该遗赠部分将失效(除非遗赠人另有表示),相关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是否存在孙子直接成为“继承人”的情形呢?答案是肯定的,但路径并非基于“遗嘱给孙子”这一行为本身,而是通过“代位继承”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例如,父亲先于祖父去世,则孙子可以代其父亲之位,作为祖父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在此情形下,孙子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继承权,其身份是“代位继承人”,而非“受遗赠人”。这与通过遗嘱获得财产的“遗赠”路径,在权利来源和法律程序上截然不同。
“遗嘱给孙子”在法律性质上一般构成遗赠,而非遗嘱继承。这一界定直接决定了孙子取得财产的核心条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积极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对于广大民众而言,在订立涉及孙辈的遗嘱时,务必明确其法律后果,并应告知孙辈及时行使权利;对于作为受遗赠人的孙辈而言,则需高度关注相关期限,避免因不知法或怠于行使而丧失本可获得的财产权益。清晰认识二者区别,方能确保财富传承的意愿得以顺利实现。
